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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每日一问】 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聘所发放的补偿金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内容:
工业-重庆-大勇(284638718) 2019-12-13 09:11:37 【每日一问】 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聘所发放的补偿金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办件分类:
办件编号: ZXZX3771576208976816
提交时间: 2019-12-13 11:54:04
处理情况
处理状态: 处理完毕
答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内容,是建立在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基础上的。也就是说,只有符合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解除劳动关系情形的,才可以适用本通知规定执行。因此,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聘所发放的补偿金不属于财税〔2018〕164号文规定的解除合同的一次性补偿金,应在发放当月合并工资薪金计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答复机构: 项目组
答复时间: 2019-12-16 11:54
附 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