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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申请
内容:
您好,根据《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抗击疫情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的通知》陕财税(2020)4号第一条、2020年第一季度因受疫情影响停产、停业累计30天以上(含30天),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纳税人提出困难减免申请的,财税部门应予核准。 想问下停产停业累计30天及以上怎么计算。我公司1月21日起放假,2月12日获得政府批复复工文件,但是受各种因素影响只有部分人到岗开展准备工作,于2月24日才实现全面复产。是否符合申请减免条件。
办件分类:
办件编号: ZXZX4531585295527512
提交时间: 2020-03-27 15:57:30
处理情况
处理状态: 处理完毕
答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陕政发〔2020〕3号:对因疫情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 陕财税(2020)4号:一、2020年第一季度因受疫情影响停产、停业累计30天以上(含30天),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纳税人提出困难减免申请的,财税部门应予核准。从事国家限制或不鼓励发展的产业不予减免。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答复机构: 项目组
答复时间: 2020-03-30 15:57
附 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