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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无产权车位的问题
内容:
无产权车位的有偿长期使用,是否在属于土地增值税的清算范围?
办件分类:
办件编号: ZXZX1081591586428425
提交时间: 2020-06-08 11:25:46
处理情况
处理状态: 处理完毕
答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第三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国有土地,是指按国家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 第四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地上的建筑物,是指建于土地上的一切建筑物,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种附属设施。条例第二条所称的附着物,是指附着于土地上的不能移动,一经移动即遭损坏的物品。” 第五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称的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 因此,只有产权权属转移才属于土地增值税应税行为,无产权车位收入则不属于土地增值税应税行为。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答复机构: 项目组
答复时间: 2020-06-11 11:25
附 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