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纳税咨询_西安市开具租房发票案缴纳税费标准

陕西纳税咨询
2020-10-09
来源:陕西纳税咨询

详细信息

标题: 西安市开具租房发票案缴纳税费标准

内容:

老师您好,我司今年7月开始在西安市租了一所住宅,房租为每月4500元,现需要开具房租发票。前期和房东沟通过,因开票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税费)均由我司承担。现在想咨询一下具体的税费明细以及开具租房发票的具体流程和所需要提供给税务局的资料。谢谢。

办件分类:

办件编号: NSZX20200900011

提交时间: 2020-09-29 16:54:22

处理情况

处理状态: 处理完毕

答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个人出租住房涉及税费: 1、房产税:以租金收入4%计算缴纳; 2、增值税: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5%)×1.5%; 3、城市维护建设税:房屋所在地在城市市区的,以增值税税额的7%计算缴纳;房屋所在地在县城、建制镇的,以增值税税额的5%计算缴纳;房屋所在地不在城市市区、县城、建制镇的,以增值税税额的1%计算缴纳; 4、教育费附加:以增值税税额的3%计算缴纳; 5、地方教育附加:以增值税税额的2%计算缴纳; 6、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7、水利建设基金:从2019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以租金收入的万分之五计算缴纳;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西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租金收入的万分之三计算缴纳; 8、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9、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50%的幅度减征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陕财税〔2019〕5号)自然人可以适用。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自2019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根据《纳税服务规范3.0版》规定: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办理材料:《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3份;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1)纳税人出租不动产、转让取得的不动产:不动产权属资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 不动产合同、协议或者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 (2)自然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该事项由房东本人携带相关资料办理,若属于其他个人委托房屋中介、住房租赁企业等单位出租不动产,需要向承租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以由受托单位代其向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答复机构: 纳税服务中心

答复时间: 2020-10-09 11:42

附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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