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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E类人才租赁补贴是否缴纳个税
内容:
公司收到地方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放的E类人才租赁补贴是否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办件分类: 其他事项
办件编号: NSZX20210800586
提交时间: 2021-08-06 15:42:47
处理情况
处理状态: 处理完毕
答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 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五)保险赔款;(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前款第十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西安市人社局认定的E类人才,这类人才取得住建局发放的住房租赁补贴,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各区县、开发区住房保障部门按期向用人单位发放补贴,用人单位将补贴发放给E类人才,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答复机构: 纳税服务中心
答复时间: 2021-08-06 16:00
附 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