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纳税咨询_增加不动产出租税目

陕西纳税咨询
2021-11-25
来源:陕西纳税咨询

详细信息

标题: 增加不动产出租税目

内容:

您好!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生产企业,有税控盘自主开具发票。我公司在经营业务中临时将自用办公室出租给新设立公司过度使用。请问是否可以去税务局代开不动产出租发票?如果自开的话,是否必须到工商部门将公司经营范围增加不动产出租这一内容后,才能在税务局办理增加不动产出租税目。

办件分类:

办件编号: NSZX20211100522

提交时间: 2021-11-25 10:40:24

处理情况

处理状态: 处理完毕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因此,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除国家有明令禁止销售的外,即使超出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也应当使用开票系统据实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者专用发票。如果经常发生超出经营范围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建议您在工商部门增加经营范围。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仍此有疑问,请联系陕西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答复机构: 纳税服务中心

答复时间: 2021-11-25 14:46

附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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