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关于研发费税前扣除的最新规定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3-02-24 11:2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第一条的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的规定,本文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