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餐饮企业销售的外卖食品,与堂食适用同样的增值税政策,统一按照提供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外卖食品”,仅指该餐饮企业参与了生产、加工过程的食品。对于餐饮企业将外购的酒水、农产品等货物,未进行后续加工而直接与外卖食品一同销售的,应根据该货物的适用税率,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提供会议场地及配套服务的,按照“会议展览服务”缴纳增值税。
会议打包服务中的住宿、餐饮服务属兼营项目,应分项开具发票;会议打包服务含会议用品采购的,应按货物销售开票、征税。
答:在游览场所经营索道、摆渡车、电瓶车、游船等业务,是在提供游览场所的同时提供的服务,按照“文化体育服务”缴纳增值税。
答:按照“安全保护服务”(6%)缴纳增值税。
答: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提供装修服务,属于物业服务企业的兼营行为,应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答: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答:多申报的销项税额可以抵减以后月份的销项税额。
纳税人已就相关业务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应将增值税发票收回(即:按规定做“作废”处理或开具红字发票)并重新开具。
纳税人已就相关业务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又无法收回的,不作抵减申报调整。
答:不调整申报,并从2016年12月份(税款所属期)起按照财税[2016]140号文件执行。
答:不涉及税率适用问题,不调整申报。
答: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答: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答: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答:包括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以及在取得土地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
答:纳税人扣除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计算销售额时,应提供拆迁协议、拆迁双方支付和取得拆迁补偿费用凭证等能够证明拆迁补偿费用真实性的材料。
答:从2016年12月份(税款所属期)起按照现行规定计算扣除。
答:“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是指房地产项目可以出售的计容积率地上总建筑面积,不包括销售房地产项目时未单独作价结算的配套公共设施的建筑面积和地下车位建筑面积。“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是指当期进行纳税申报的增值税销售额对应的建筑面积,不包括地下车位建筑面积。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2017-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