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税减税降费政策操作指南 (八) ——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一、适用对象
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 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以外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都可 以享受。
上述企业应为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 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二、政策内容
( 一 ) 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 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以外的科技型中小企 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 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 无形资产的, 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200%在税前摊销。
( 二 ) 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依托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从 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将其转化为 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中小企业。
科技型中小企业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 (不包括港、澳、台地区) 注册的居民企 业。
2.职工总数不超过 500 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 2 亿元、 资产总额不超过 2 亿元。
3.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 和淘汰类。
4.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 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 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 得分值不低于 60 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 0 分。
符合以上第 1 ~ 4 项条件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中的一项,则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
1.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 中排在前三名;
3.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4.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 标准。
企业可按照上述条件进行自主评价,并按照自愿原则到 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填报企业信息,经公示无
异议的,纳入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取得科技型中小 企业入库登记编号。
各省级科技管理部门按企业成立日期和提交自评信息 日期,在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上进行标识。其中, 入库年度之前成立且 5 月 31 日前提交自评信息的,其登记 编号第 11 位为 0;入库年度之前成立但 6 月 1 日 (含) 以后 提交自评信息的,其登记编号第 11 位为A;入库年度当年成 立的,其登记编号第 11 位为 B。入库登记编号第 11 位为 0 的企业,可在上年度汇算清缴中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 用加计扣除政策。
( 三 ) 企业委托境内的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发 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 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 并按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委托境外 (不包括境外个人) 进行 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 80%计入委 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 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 前加计扣除。
( 四 ) 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 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 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 五 ) 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 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集中研发的项目,其实际 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
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在 受益成员企业之间进行分摊,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 扣除。
三、操作流程
( 一 ) 享受方式
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采取 “真实发生、 自行 判别、 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留存资 料如下:
1. 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 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 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 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 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 (包括外聘人员) 和用于研发活 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 (包括工作使用 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 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 “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 (含) 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 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8.《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A107012,选择预 缴享受的企业留存备查)。
(二) 办理渠道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 (场所)、 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 点和网址可从省 ( 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 站 “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 三 ) 申报要求
企业可以自主选择 10 月份预缴申报第 3 季度 (按季预
缴) 或 9 月份 (按月预缴) 企业所得税时,就当年前三季度 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对 10 月份预缴申报期未 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也可以在办理当年 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企业在 10 月份预缴申报时, 自行判断本年度符合科技 型中小企业条件的,可选择暂按规定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 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年度汇算清缴时再按照取得入库 登记编号的情况确定是否可以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 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如果企业在 10 月份预缴申报时,没 有把握确定是否能取得入库登记编号,也可以选择在年终汇 算清缴时再享受。
企业选择预缴享受的,在预缴申报时,可以自行计算加 计扣除金额;通过手工申报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 得税月 (季 ) 度预缴纳税申报表 (A 类 )》(A200000) 第 7 行
“减: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下的明细行次填报 加计扣除等优惠事项和优惠金额;同时应根据享受加计扣除 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 纳税申报表 ( A 类,2017 版)》之《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明细表》( A107012 ),该表在预缴时不需报送税务机关,只 需与相关资料一并留存备查。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可直 接在下拉菜单中选择相应的优惠事项。
在年度申报时,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 纳税申报表 ( A 类,2017 版)》之《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 扣除优惠明细表》( A107010 ) 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 细表》( A107012 ) 的有关栏次。
( 四 ) 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
1.人员人工费用。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 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 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 人员。研究人员是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 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 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 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 工作的人员;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外聘 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 (合同) 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 1 ) 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按照协议 (合同) 约定支付 给劳务派遣企业,且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 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属于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 2 ) 工资薪金包括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对研发人 员股权激励的支出。
( 3 )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外聘研发人员同时从 事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人员活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 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 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2.直接投入费用。指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 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 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 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 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 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 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 1 )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 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 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租赁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 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 计扣除。
( 2 ) 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 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
除。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 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 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 继续冲减。
3.折旧费用。指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 1 )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 同时用于非研发活 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 际发生的折旧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 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 2 ) 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 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 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4.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指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 非专利技术 (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 的摊销费用。
( 1 ) 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 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 的,企业应对其无形资产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 发生的摊销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 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 2 ) 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 缩短摊销年限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 税前扣除的摊销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 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指企业在新产品设计、 新工艺规程制定、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勘探开发技术的现 场试验过程中发生的与开展该项活动有关的各类费用。
6.其他相关费用。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 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 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 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 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 保险费。
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 10%。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同时开展多项研发活动的,统一计算 全部研发项目 “其他相关费用”限额。
7.其他事项
( 1 ) 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会计处理时采用直接冲减 研发费用方法且税务处理时未将其确认为应税收入的,应按 冲减后的余额计算加计扣除金额。
( 2 ) 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 中 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 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不足扣减 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 3 )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形成无 形资产的,其资本化的时点与会计处理保持一致。
( 4 ) 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享受税前加 计扣除政策。
(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97 号第三条所称“研 发活动发生费用”是指委托方实际支付给受托方的费用。无 论委托方是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受托方均不 得加计扣除。委托方委托关联方开展研发活动的,受托方需 向委托方提供研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 细情况。
( 五 ) 相关规定
1.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 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 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 际发生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 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2.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 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四、相关文件
( 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 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2022 年第 10 号 );
( 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 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 2022 年第 16 号 );
( 三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 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 2021 年第 13 号 );
( 四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 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 64 号 );
( 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 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 号 );
( 六 )《科技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科技型中小企业 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科发火〔2018〕11 号 );
( 七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 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 国科发政〔2017〕115 号 );
( 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 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 2018 年第 23 号 );
(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 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7 年第 40 号 );
( 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 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5 年第 97 号 );
( 十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A 类,2017 年版)》;
( 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 (季) 度预缴 纳税申报表 (A 类 )》;
(十三)《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网 站 “纳税服务”栏目发布)。
五、有关问题
( 一 ) 我们是一家科技型中小企业,2017 年以来一直享 受研发费用按 75%加计扣除政策,听说今年国家对科技型中 小企业的研发费用优惠又加大了力度,与老政策相比,新政 策有什么变化?
答:为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2017 年,国 家率先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 50%提高 到 75%。2022 年,国家进一步加大税收政策支持力度,将科 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 75%提高到 100%。
(二) 科技型中小企业是这次新政策的受益群体,我想 问一下,企业该怎样判断是否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呢?
答: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 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 国科发政〔2017〕115 号 ), 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依托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从事科学技 术研究开发活动,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将其转化为高新技术 产品或服务,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中小企业。
企业可按照下列条件进行自主评价,并按照自愿原则到 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填报企业信息,经公示无
异议的,纳入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取得科技型中小 企业入库登记编号。
科技型中小企业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 (不包括港、澳、台地区) 注册的居民企 业。
2.职工总数不超过 500 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 2 亿元、 资产总额不超过 2 亿元。
3.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 和淘汰类。
4.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 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 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 得分值不低于 60 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 0 分。
符合以上第 1 ~ 4 项条件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中的一项,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
1.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 中排在前三名;
3.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4.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
标准。
(三)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新政策从 2022 年 1 月 1 日起实行,我公司办理 2022 年度汇算清缴时,需 要取得什么样的入库登记编号,才能享受按 100%比例享受研 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答:根据《科技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科技型中小 企业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科发火〔2018〕11 号 ) 规定,各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应按企业成立日期和提交自评信 息日期,在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上进行标识。具体 编码规则是:入库年度之前成立且 5 月 31 日前提交自评信 息的,其登记编号第 11 位为 0;入库年度之前成立但 6 月 1 日 (含) 以后提交自评信息的,其登记编号第 11 位为A;入
库年度当年成立的,其登记编号第 11 位为 B。其中入库登记 编号第 11 位为 0 的企业,可在上年度汇算清缴中享受科技 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按照上述规定,你公司 2022 年发生研发费用,如在 2022 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 100%加计扣 除优惠,需要在 2023 年取得第 11 位为 0 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的入库登记编号。
考虑到企业取得第 11 位为 0 的入库登记编号有时间要
求,建议你公司按照《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 国科发 火〔2018〕11 号发布) 规定,尽可能在汇算清缴结束前取得 2023 年的入库登记编号,确保及时精准享受优惠。
( 四 ) 我公司是一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假设 2022 年发 生研发费用 100 万元,具体如何计算加计扣除?
答:科技型中小企业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根据是否形 成无形资产按费用化或资本化处理两种情况,分别计算加计 扣除,具体为: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 据实扣除的基础上, 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再按照实际发 生额的 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 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200%在税前摊销。
假设你公司 2022 年发生的研发费用全部费用化,且全 部符合加计扣除条件,则在据实扣除 100 万元基础上,允许 税前再加计扣除 100 万元,合计可在税前扣除 200 万元;如 果发生的研发费用全部资本化,100 万元将计入无形资产成 本,在该无形资产的使用期间按照无形资产计税基础的 200% 在税前摊销。
( 五 ) 我公司是一家科技型中小企业,2022 年委托其他 单位的研发费用,也可以按照 100%比例加计扣除吗?
答:科技型中小企业发生的委托研发费用,也属于该企 业的研发费用,可以适用 100%比例加计扣除政策。具体为:
企业委托境内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
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 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按 100%的比例计算加计扣除。
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 生额的 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 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 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按 100%比例计算加计扣除。
( 六 ) 我公司是一家科技型中小企业,什么时候可以申 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呢?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 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2022 年第 10 号 ), 企业可以自主选择 10 月份预缴申报第 3 季度 (按季预缴) 或 9 月份 (按月预缴) 企业所得税时,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 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对 10 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 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也可以在办理当年度企 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企业在 10 月份预缴申报时, 自行判断本年度符合科技 型中小企业条件的,可选择暂按规定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 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年度汇算清缴时再按照取得入库 登记编号的情况确定是否可以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 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如果企业在 10 月份预缴申报时,没 有把握确定是否能取得入库登记编号,也可以选择在年终汇 算清缴时再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