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税减税降费政策操作指南 (六) ——小微企业 “六税两费”减免政策
一、适用对象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二、政策内容
( 一 ) 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 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 工商户可以在 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 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印花税 (不含证券交易印花 税 )、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 二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 户 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 使用税、 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0 号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三、操作流程
( 一 ) 享受方式
纳税人通过填写申报表单即可享受减免优惠,不需额外 提交资料。
(二) 办理渠道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 (场所)、 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 点和网址可从省 ( 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 站 “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 三 ) 申报要求
1.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 ( 以 下简称汇算清缴) 结果为准。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 业,按规定办理汇算清缴后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的,除国家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3 号第一条第 ( 二 ) 项规定外,可 自办理汇算清缴当年的 7 月 1 日至次年 6 月 30 日申报享受 “六税两费”减免优惠;2022 年 1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期间, 纳税人依据 2021 年办理 2020 年度汇算清缴的结果确定是否 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 “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2.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从事国家非 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 3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5000 万元两项条件的,按规定办理 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前,可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 “六税 两费”减免优惠。
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从事国家非限 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设立时从业人数不超过 300 人、 资产总额不超过 5000 万元两项条件的,设立当月依照有关 规定按次申报有关“六税两费”时,可申报享受“六税两费” 减免优惠。
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 的一般纳税人, 自办理汇算清缴的次月 1 日至次年 6 月 30 日,不得再申报享受 “六税两费”减免优惠;按次申报的, 自首次办理汇算清缴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之日起至次 年 6 月 30 日,不得再申报享受 “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新设立企业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按规定申报当 月及之前的 “六税两费”的,依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确定是 否可申报享受减免优惠。
新设立企业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前, 已按规定 申报缴纳 “六税两费”的,不再根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进行 更正。
3.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微利企业、新设立企
业,逾期办理或更正汇算清缴申报的,应当依据逾期办理或 更正申报的结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3 号第 一条第 ( 一 ) 项、第 ( 二 ) 项规定的 “六税两费”减免税期 间申报享受减免优惠,并应当对 “六税两费”申报进行相应 更正。
4.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 自 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不再按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六税两费”减免政策。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 税人标准应当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而未登记,经税务机关通知,
逾期仍不办理登记的, 自逾期次月起不再按照增值税小规模 纳税人申报享受 “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上述纳税人如果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3 号 第一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和新设立企业的情形,或登记为 个体工商户,仍可申报享受 “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5.纳税人符合条件但未及时申报享受 “六税两费”减免 优惠的,可依法申请抵减以后纳税期的应纳税费款或者申请 退还。
( 四 ) 相关规定
1.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 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 过 3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5000 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 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 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 (季初值+季末值) ÷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 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2.2021 年新设立企业,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小 型微利企业的判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3 号第 一条第 ( 二 ) 项、第 ( 三 ) 项执行。
3.2024 年办理 2023 年度汇算清缴后确定是小型微利企 业的,纳税人申报享受 “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的日期截止到 2024 年 12 月 31 日。
四、相关文件
( 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 “六 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 2022 年第 10 号 );
( 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 “六税 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2022 年第 3 号 )。
五、有关问题
( 一 ) 我公司为个人独资企业,是否可以申报享受 “六 税两费”减免优惠?
答: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如果属于增值税小规模 纳税人,可以申报享受 “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二) 我公司如何判断是否可以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 享受 “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答: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 果为准。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的企业,从事国 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 超过 3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5000 万元两项条件的,可在 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前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 “六税两费” 减免优惠;对于新设立当月即按次申报的,则根据设立时是 否同时符合从业人数不超过 3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5000
万元两项条件来判断是否可以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 “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 三 ) 我公司是 2020 年度设立的企业, 已完成企业所 得税 2021 年度汇算清缴,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请问从何 时起可以申报享受 “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答:企业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后确定是小型微 利企业的,可自办理汇算清缴当年的 7 月 1 日至次年 6 月 30
日享受 “六税两费”减免优惠;2022 年 1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期间,纳税人依据 2021 年办理 2020 年度汇算清缴的结果 确定是否按照小型微利企业享受 “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 四 ) 我公司是 2021 年的新设立企业,尚未办理过汇 算清缴,能否申报享受 “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答: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从事国家 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 过 3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5000 万元两项条件的,在办理 首次汇算清缴前,可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 减免优惠。
( 五 ) 我公司为 2022 年 3 月新设立企业,登记为一般 纳税人,当月购买房产并申报缴纳印花税,能否享受 “六税 两费”减免优惠?
答: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从事国家 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设立时从业人数不超过 3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5000 万元两项条件的,设立当月依照 有关规定按次申报“六税两费”时,可申报享受“六税两费” 减免优惠。
( 六 ) 我公司成立于 2021 年 8 月,属于一般纳税人, 今年 3 月刚刚完成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如何确定是否可以申 报享受 “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答: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的 一般纳税人, 自办理汇算清缴的次月 1 日至次年 6 月 30 日, 可申报享受 “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 业的一般纳税人,自办理汇算清缴的次月 1 日至次年 6 月 30 日,不得再申报享受 “六税两费”减免优惠。新设立企业按 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按规定申报当月及之前的 “六税 两费”的,也依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确定是否可申报享受减 免优惠。
( 七 ) 我公司成立于 2021 年 9 月,属于一般纳税人, 今年 3 月刚刚完成首次汇算清缴申报,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 企业,3 月按次申报“六税两费”时是否可以享受减免优惠?
答:不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 企业 “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2022 年 第 3 号 ) 第一条第 ( 二 ) 项规定,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 后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的一般纳税人,按次申报的, 自
首次办理汇算清缴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之日起至次年 6 月 30 日,不得再申报享受 “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八) 我公司已按规定享受了其他优惠政策,还可以继 续享受 “六税两费”减免优惠吗?
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 已依法享受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 “六税两费”减免 优惠。在享受优惠的顺序上,“六税两费”减免优惠是在享 受其他优惠基础上的再享受。原来适用比例减免或定额减免 的,“六税两费”减免额计算的基数是应纳税额减除原有减 免税额后的数额。
(九) 我公司同时申报享受 “六税两费”减免优惠和重 点群体、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政策减免城市维护 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应当按什么顺序处理?
答:纳税人同时申报享受 “六税两费”减免优惠以及重 点群体、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政策减免城市维护 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应先享受重点群体、 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政策,再按减免后的金额申 报享受 “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十) 我公司是分支机构,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是否可 以申报享受 “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答: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 汇总纳税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在内的全
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以法人机构为整体判断是否属 于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应当根据总机构是否属于小型 微利企业来判别能否申报享受 “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十一 ) 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申报 2022 年 1 月 1 日 至 6 月 30 日期间的 “六税两费”时,如何判断是否可以享 受减免优惠?
答:2022 年 1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期间,登记为一般纳 税人的纳税人,依据 2021 年办理 2020 年度汇算清缴的结果 确定是否按照小型微利企业享受 “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的新设立企业,根据申报期上月末是否同时符合从业人数不 超过 3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5000 万元两项条件判断是否 可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 “六税两费”减免优惠;对于 新设立当月即按次申报的,则根据设立时是否同时符合从业 人数不超过 3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5000 万元两项条件来 判断。
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 清缴后,从次月 1 日至次年 6 月 30 日,依据汇算清缴的结 果确定是否可申报享受减免优惠;汇算清缴后,按规定申报 当月及之前的 “六税两费”的,也根据汇算清缴的结果确定 是否可申报享受减免优惠。
(十二) 我公司为小型微利企业,逾期办理或更正企业 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后,是否需要相应对 “六税两费” 的申报进行更正?
答: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微利企业、新设立 企业,逾期办理或更正汇算清缴申报的,应当依据逾期办理 或更正申报的结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 微企业 “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2022 年第 3 号 ) 第一条第 ( 一 ) 项、第 ( 二 ) 项规定的 “六税两 费”减免税期间申报享受减免优惠,并应当对 “六税两费” 申报进行相应更正。
(十三) 我公司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为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还能享受 “六税两费”减免优惠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 “六 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2022 年第 3 号 ) 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 自 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不再按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六税两费”减免政策。但是,如果你公司符合小型微利企 业条件,或者属于个体工商户,仍然可以据此享受 “六税两 费”减免优惠。
(十四) 我公司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已符合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有关规定,但是还未进行一般纳税人登记,还能 按小规模纳税人享受 “六税两费”减免优惠吗?
答: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当登 记为一般纳税人而未登记,经税务机关通知,逾期仍不办理 登记的, 自逾期次月起不再按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享 受 “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十五) 我公司 “六税两费”的申报逾期了,是否还可 以享受 “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逾期申报的 “六税两费”税费 款的属期在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内,可申 报享受 “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 商户逾期申报的“六税两费”税费款的属期在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内,可申报享受减免优惠;登记为 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微利企业和新设立企业逾期申报的 “六税 两费”税费款的属期在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内的,符合文件规定情形的,也可申报享受减免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