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退税减税降费政策操作指南(一)——2022年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
2022-06-0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退税减税降费政策操作指南 ( 一 )

---2022 年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

一、适用对象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 (含个体工商户) 以及 “制造业”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 供应业”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 业”和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以下称 “制造业等行 业”) 企业 (含个体工商户) 及“批发和零售业”“农、林、 牧、渔业” “住宿和餐饮业”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 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和“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以下称 “批发零售业等行业”) 企业 (含个体工商户) 。

二、政策内容

( 一 )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自 2022 年 4 月纳税 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 二 ) 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自 2022 年 4 月纳税 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 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可以自 2022 年 5 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 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 三 ) 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 2022 年 4 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 四 ) 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 2022 年 5 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


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 2022 年 6 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 抵税额。

( 五 ) 符合条件的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 2022 年 7 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 额。

( 六 ) 符合条件的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 2022 年 7 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 抵税额。

三、操作流程

( 一 ) 享受方式

纳税人申请留抵退税,应提交《退 (抵) 税申请表》。

(二) 办理渠道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 (场所) 、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 点和网址可从省 ( 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 站 “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 三 ) 申报要求

1.纳税人应在纳税申报期内,完成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 后申请留抵退税。2022 年 4 月至 7 月的留抵退税申请时间, 延长至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

2.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 退税办法的,可以在同一 申报期内,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


办理留抵退税。

3.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出 口货物劳务、跨境应 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当按期申报免抵退税。 当期 可申报免抵退税的出口销售额为零的,应办理免抵退税零申 报。

4.纳税人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税务 机关应先办理免抵退税。办理免抵退税后,纳税人仍符合留 抵退税条件的,再办理留抵退税。

5.纳税人在办理留抵退税期间,因纳税申报、稽查查补 和评估调整等原因,造成期末留抵税额发生变化的,按最近 一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 一般纳税人适用) 》期末留抵税 额确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6.纳税人在同一 申报期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 抵退税的,或者在纳税人申请办理留抵退税时存在尚未经税 务机关核准的免抵退税应退税额的,应待税务机关核准免抵 退税应退税额后,按最近一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 一般纳 税人适用) 》期末留抵税额,扣减税务机关核准的免抵退税 应退税额后的余额确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税务机关核准的免抵退税应退税额,是指税务机关当期 已核准,但纳税人尚未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 一般纳税人 适用) 》第 15 栏 “免、抵、退应退税额”中填报的免抵退 税应退税额。


7.纳税人既有增值税欠税,又有期末留抵税额的,按最 近一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 一般纳税人适用) 》期末留抵 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后的余额确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 额。

8.在纳税人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和免抵退税申报后、税 务机关核准其免抵退税应退税额前,核准其前期留抵退税 的, 以最近一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 一般纳税人适用) 》 期末留抵税额,扣减税务机关核准的留抵退税额后的余额, 计算当期免抵退税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税务机关核准的留 抵退税额,是指税务机关当期已核准,但纳税人尚未在《增 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 二 ) (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第 22 栏 “上期留抵税额退税”填报的留抵退税额。

9.纳税人应在收到税务机关准予留抵退税的《税务事项 通知书》当期,以税务机关核准的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冲减期末留抵税额,并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相应填写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 二 ) (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 第 22 栏 “上期留抵税额退税”。

10.纳税人按照规定,需要申请缴回已退还的全部留抵 退税款的,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缴回留抵 退税申请表》。纳税人在缴回已退还的全部留抵退税款后, 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将缴回的全部退税款在《增值税及 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 ( 二 ) 》 (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第


22 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填写负数,并可继续按规定抵扣 进项税额。

( 四 ) 相关规定 1.申请留抵退税需同时符合的条件

纳税信用等级为 A 级或者 B 级; 申请退税前 36 个月未 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 形; 申请退税前 36 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 上;2019 年 4 月 1 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 (退) 政 策。

2.增量留抵税额

增量留抵税额, 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 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19 年 3 月 31 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

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 期期末留抵税额。

3.存量留抵税额

存量留抵税额, 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大于或等于 2019 年 3 月 31 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 额为 2019 年 3 月 31 日期末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小 于 2019 年 3 月 31 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当期 期末留抵税额。


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税额为 零。

4.划型标准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按照《中小企业划型 标准规定》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 ) 和《金融业企 业划型标准规定》 (银发〔2015〕309 号 ) 中的营业收入指 标、资产总额指标确定。

资产总额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年末值确定。营 业收入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增值税销售额确定;不 满一个会计年度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增值税销售额 (年) =上一会计年度企业实际存续期间 增值税销售额/企业实际存续月数× 12

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 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 以差额 后的销售额确定。

对于工信部联企业〔 2011 〕300 号和银发〔 2015 〕309 号文件所列行业以外的纳税人, 以及工信部联企业〔2011〕 300 号文件所列行业但未采用营业收入指标或资产总额指标 划型确定的纳税人,微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 (年) 100 万元以下 (不含 100 万元) ;小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 (年 ) 2000 万元以下 (不含 2000 万元 ) ; 中型企业标准为 增值税销售额 (年) 1 亿元以下 (不含 1 亿元) 。


除上述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外的其他企业, 属于大型企业。

按照 2022 年第 14 号公告第六条规定适用《中小企业划 型标准规定》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 ) 和《金融业 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银发〔2015〕309 号 ) 时,纳税人的 行业归属,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关于以主要经济活动 确定行业归属的原则,以上一会计年度从事《国民经济行业 分类》对应业务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比重最高 的行业确定。

5.行业标准

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是指从事《国民经济 行业分类》中“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 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批 发和零售业” “农、林、牧、渔业” “住宿和餐饮业” “居 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教育” “卫生和社会工作”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 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 50%的纳税人。

上述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 12 个月的 销售额计算确定; 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 12 个月但满 3 个 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6.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


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确定: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 ×进项构成比 例 × 100%

允许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存量留抵税额 ×进项构成比 例 × 100%

进项构成比例,为 2019 年 4 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 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含带有 “增值税专用发票” 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 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 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 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在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的进项构成比例时,纳税人 在 2019 年 4 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按规定转出的 进项税额,无需从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含带有 “增值 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 统一发票) 、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 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中 扣减。

7.出 口退税与留抵退税的衔接

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 税办法的,应先办理免抵退税。免抵退税办理完毕后,仍符 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适用免退税办法的,


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8.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 (退) 与留抵退税的衔接

纳税人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税款的,不 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 (退) 政策。纳税 人可以在 2022 年 10 月 31 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 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 (退 ) 政策。

纳税人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 先征后返 ( 退 ) 政策的,可以在 2022 年 10 月 31 日前一次 性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 (退) 税款全部缴 回后,按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9.纳税信用评价

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个体工商户,可自《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 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 ( 2022 年第 4 号 ) 发布之日起,自愿 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参照企业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 式参加评价,并在以后的存续期内适用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 用管理相关规定。对于已按照省税务机关公布的纳税信用管 理办法参加纳税信用评价的,也可选择沿用原纳税信用级 别,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办理留抵退税。

10.其他规定

纳税人可以选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留抵退税,也可以


选择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纳税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同时申请增量留抵退税和存 量留抵退税。

同时符合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相关留抵退税政策 的纳税人,可任意选择申请适用其中一项留抵退税政策。

四、相关文件

( 一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 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 ( 2022 年第 14 号 )

( 二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 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 ( 2022 年第 17 号 )

( 三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持续加快增值税 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 ( 2022 年第 19 号 )

( 四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 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 ( 2022 年第 21 号 )

( 五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 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 2019 年第 20 号 )

( 六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 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 ( 2022 年第 4 号 )

(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 额政策行业范围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 ( 2022 年第 11 号 )

( 八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 2022 年 7 月份增值税 留抵退税申请时间的公告》 ( 2022 年第 15 号 )


五、有关问题

( 一 ) 什么是增值税留抵退税?

答:增值税,是对纳税人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 征收的一种流转税。按照一般计税方法,增值税应纳税额为 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具体的计算公式 为:

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 - 当期进项税额

其中,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按 照销售额和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进项税额,是 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 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如果当期销项税额大 于当期进项税额,抵扣完的剩余部分即为当期需要缴纳的增 值税;如果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 不足部分即形成增值税留抵税额。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增值税留抵税额有两种处理方式, 第一种是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第二种是由纳税人按规定申请 退还,这种依纳税人申请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的方式即增值 税留抵退税。

(二)2022 年国家出台更大力度的留抵退税政策是出于 什么具体考虑?

答:与往年相比,今年我国实施了更大力度的留抵退税 政策,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


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企业、批发 零售业等行业企业,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 企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主要有两个方 面的考虑:

一是稳定宏观经济大盘的重要之举。当前我国经济面临 需求收缩、供给冲击、预期转弱三重压力,保持经济平稳运 行难度加大。实行大规模留抵退税,彰显了支持发展的决心, 体现了鼓励投资的宏观导向,通过更大力度的退税红利直达 快享,有利于鼓励企业扩大投资,在政府宏观调控中突出体 现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 同时,通过向小微企业 和制造业等行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倾斜,加强对小微企业、 实体经济、 困难服务业等支持力度,既扩投资,又调结构、 稳就业,为宏观经济平稳运行保驾护航。

二是优化增值税制度的精进之举。实施留抵退税,可以 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企业因为大额投资等因素形成的留抵税 额,缓解企业资金压力,使增值税制度设计更加科学、完善、 平衡,增值税中性特征更加突显。今年在原先增量留抵退税 政策基础上,进一步对存量留抵税额给予退税,是向着完善 留抵退税制度迈出的重要一步,更是向着构建与我国经济高 质量发展相适应的现代增值税制迈出的重要一步。

( 三 ) 2022 年新出台的留抵退税政策的主要内容是什 么?


答: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按照《政府工作报告》 关于留抵退税的工作要求,支持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发 展,提振市场主体信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财政部、税务 总局联合发布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 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 ( 2022 年第 14 号, 以 下简称 14 号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增 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 ( 2022 年第 17 号, 以下简称 17 号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持续 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 ( 2022 年第 19 号,以下简称 19 号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 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 》 ( 2022 年 第 21 号,以下简称 21 号公告) ,加大小微企业以及制造业、 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的留抵退税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 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小微企业和 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并一次性退还其存量留抵 税额。

( 四 ) 14 号公告规定的小微企业是指什么?

答:14 号公告规定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按照《中小 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 ) 和《金 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银发〔2015〕309 号 ) 中的营业 收入指标、资产总额指标确定。

上述规定所列行业企业中未采用营业收入指标或资产


总额指标的以及未列明的行业企业,微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 销售额 (年 ) 100 万元以下 (不含 100 万元 ) ;小型企业标 准为增值税销售额 (年 ) 2000 万元以下 (不含 2000 万元 ) 。

( 五 ) 14 号公告规定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有哪些?

答:按照 14 号公告的规定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是指 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 “制造业” “科学研究和技术 服务业”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软件和 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 仓储和邮政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 销售额的比重超过 50%的纳税人。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一个纳税人从事上述多项业务,以 相关业务增值税销售额加总计算销售额占比,从而确定是否 属于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

举例说明:某纳税人 2021 年 5 月至 2022 年 4 月期间共 取得增值税销售额 1000 万元,其中:生产销售设备销售额 300 万元,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销售额 300 万元,提供建筑服 务销售额 400 万元。该纳税人 2021 年 5 月至 2022 年 4 月期 间发生的制造业等行业销售额 占 比为 60%[= ( 300+300 ) /1000]。 因此,该纳税人当期属于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

( 六 ) 小微企业和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申请 留抵退税,需要满足什么基本条件?

答:按照 14 号公告和 21 号公告规定办理留抵退税的小


微企业和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纳税人,需同时符合以 下基本条件:

1.纳税信用等级为A 级或者 B 级;

2. 申请退税前 36 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 口 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3. 申请退税前 36 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 以上;

4.2019 年 4 月 1 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 (退 ) 政策。

( 七 ) 纳税人按照 14 号公告规定申请退还的存量留抵 税额如何确定?

答:14 号公告规定的存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1.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当期期末留抵税 额大于或等于 2019 年 3 月 31 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 税额为 2019 年 3 月 31 日期末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小于 2019 年 3 月 31 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当 期期末留抵税额。

2.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税额为 零。

举例说明:某微型企业 2019 年 3 月 31 日的期末留抵税 额为 100 万元,2022 年 4 月申请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时,如 果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 120 万元,该纳税人的存量留抵税额


为 100 万元;如果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 80 万元,该纳税人 的存量留抵税额为 80 万元。该纳税人在 4 月份获得存量留 抵退税后,将再无存量留抵税额。

(八) 纳税人按照 14 号公告规定申请退还的增量留抵 税额如何确定?

答:14 号公告规定的增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1.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 2019 年 3 月 31 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 额。

2.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举例说明:某纳税人 2019 年 3 月 31 日的期末留抵税额 为 100 万元,2022 年 7 月 31 日的期末留抵税额为 120 万元, 在 8 月纳税申报期申请增量留抵退税时,如果此前未获得一 次性存量留抵退税,该纳税人的增量留抵税额为 20 万元 ( =120-100 ) ;如果此前已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该纳 税人的增量留抵税额为 120 万元。

( 九) 纳税人按照 14 号公告规定申请增量留抵退税的 具体时间是什么?

答:按照 14 号公告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制造 业等行业纳税人,均可以自 2022 年 4 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 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十) 纳税人申请存量留抵退税的具体时间是什么?

答:按照 14 号公告、17 号公告、19 号公告和 21 号公 告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行 业企业, 申请存量留抵退税的起始时间如下:

1.微型企业,可以自 2022 年 4 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 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2.小型企业,可以自 2022 年 5 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 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3.制造业等行业中的中型企业,可以自 2022 年 5 月纳 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4.制造业等行业中的大型企业,可以自 2022 年 6 月纳 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5.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 2022 年 7 月纳税申 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时间为申请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的 起始时间,当期未申请的,以后纳税申报期也可以按规定申 请。

(十一 ) 我公司符合今年新出台的小微企业留抵退税政 策条件,请问什么时候可以申请增量留抵退税?什么时候可 以申请存量留抵退税?

答:按照 14 号公告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 自 2022 年 4 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


留抵税额。

如果你公司为符合 14 号公告规定条件的微型企业,可 以自 2022 年 4 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 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如果你公司为小型企业,可以自 2022 年 5 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 抵税额。

需要说明的是,2022 年 4-7 月,纳税人申请留抵退税的 时间延长至每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十二) 我公司是一家制造业企业,符合今年新出台的 制造业等行业留抵退税政策条件,请问什么时间可以申请留 抵退税?

答:按照 14 号公告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企业, 可以自 2022 年 4 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增量留抵税额。

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中:微型企业,可以自 2022 年 4 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 量留抵税额;小型企业,可以自 2022 年 5 月纳税申报期起 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中型企业, 可以自 2022 年 5 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 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大型企业,可以自 2022 年 6 月纳税 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你公司可对照上述规定申请留抵退税。需要说明的是,


2022 年 4-7 月,纳税人申请留抵退税的时间延长至每月的最 后一个工作日。

(十三) 今年出台的留抵退税政策,明确了纳税人可申 请存量留抵退税和增量留抵退税,和此前的增量留抵退税相 比,退税办理流程有什么变化?

答:按照 14 号公告及 21 号公告规定办理留抵退税的具 体流程,包括退税申请、受理、审核、退库等环节的相关征 管事项仍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另外,关于退税申请时间的一般性规定是,纳税人在纳 税申报期内完成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申请留抵退税。考虑 到今年退税力度大、涉及纳税人多,为做好退税服务工作, 确保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尽快获得留抵退税,将 2022 年 4 月至 7 月的留抵退税申请时间,从申报期内延长至每月的最 后一个工作日。需要说明的是,纳税人仍需在完成当期增值 税纳税申报后申请留抵退税。

(十四) 纳税人适用 14 号公告和 21 号公告规定的留抵 退税政策,需要提交什么退税申请资料?和此前办理退税相 比,有哪些调整变化?

答:纳税人适用 14 号公告和 21 号公告规定的留抵退税 政策,在申请办理留抵退税时提交的退税申请资料无变化, 仅需要提交一张《退 (抵)税申请表》。需要说明的是,《退 (抵) 税申请表》可通过电子税务局线上提交,也可以通过


办税服务厅线下提交。结合今年出台的留抵退税政策规定, 对原《退 (抵) 税申请表》中的部分填报内容做了相应调整, 纳税人申请留抵退税时,可结合其适用的具体政策和实际生 产经营等情况进行填报。

(十五) 纳税人申请留抵退税时计算的进项构成比例有 什么变化吗?

答:按照 14 号公告的有关规定,计算进项构成比例涉 及的扣税凭证种类进行了微调,增加了含带有 “增值税专用 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 电子普通发票两类。调整后的进项构成比例,为 2019 年 4 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含 带有 “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 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 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计算进项构成比例的规定,不仅适 用于 14 号公告规定的留抵退税政策, 同时也适用于《财政 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 告》 ( 2019 年第 39 号 ) 及 21 号公告规定的留抵退税政策。

(十六) 纳税人在计算进项构成比例时,是否需要对进 项税额转出部分进行调整?

答:按照 14 公告规定,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涉及


的进项构成比例,为 2019 年 4 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 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含带有 “增值税专用发票”字 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收 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 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 进项税额的比重。

为减轻纳税人退税核算负担,在计算进项构成比例时, 纳税人在上述计算期间内发生的进项税额转出部分无需扣 减。

举例说明:某制造业纳税人 2019 年 4 月至 2022 年 3 月 取得的进项税额中,增值税专用发票 500 万元,道路通行费 电子普通发票 100 万元,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200 万 元,农产品收购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200 万元。2021 年 12 月, 该纳税人因发生非正常损失,此前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中,有 50 万元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转出。该纳税人 2022 年 4 月按照 14 号公告的规定申请留抵退税时,进项构成比 例 的 计 算 公 式 为 : 进 项 构 成 比例= ( 500+100+200 ) ÷ ( 500+100+200+200) × 100%=80%。进项转出的 50 万元,在 上述计算公式的分子、分母中均无需扣减。

(十七 ) 我公司 2021 年 1 月成立,2022 年 1 月登记为 一般纳税人,至今还不到 1 年,近期我们想申请享受新出台 的批发零售业等行业留抵退税政策,请问在计算相关行业销


售额占比时,要将小规模纳税人期间的销售额纳入计算吗?

答:按照 14 号公告和 21 号公告规定,所称制造业、批发 零售业等行业企业,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 “制 造业”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 生产和供应业”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生态保护和环 境治理业”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批发和零售业” “农、林、牧、渔业” “住宿和餐饮业” “居民服务、修理 和其他服务业” “教育” “卫生和社会工作” “文化、体育 和娱乐业” “制造业”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电力、 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 超过 50%的纳税人。上述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 连续 12 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 12 个月但满 3 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按照上述规定,你公司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的经营期虽 不满 12 个月,但总经营期已超过 12 个月。 因此,在判断你 公司是否符合制造业等行业条件时,应将申请退税前连续 12 个月的增值税销售额 (包含小规模纳税人期间的销售额) 一 并计算。

(十八) 我公司经营多种业务, 日常经营中有一部分未 开票收入,请问在判断是否符合财税 2022 年 14 号公告和 21


号公告规定的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条件时,这部分未 开票收入是否参与计算增值税销售额比例呢?

答:按照 14 号公告和 21 号公告规定,所称制造业、批发 零售业等行业企业,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 “制 造业”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 生产和供应业”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生态保护和环 境治理业”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批发和零售业” “农、林、牧、渔业” “住宿和餐饮业” “居民服务、修理 和其他服务业” “教育” “卫生和社会工作” “文化、体育 和娱乐业” “制造业”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电力、 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 超过 50%的纳税人。

上述规定的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开具发票销售额和未开 具发票销售额。 因此,你公司在计算上述增值税销售额占比 时,开具发票销售额和未开具发票销售额均应带入计算。

(十九) 我公司是一家微型企业,想要在今年 4 月份同 时申请增量留抵退税和存量留抵退税政策,请问在计算增量 留抵退税额和存量留抵退税额时,是采用同一个进项构成比 例进行计算吗?


答:按照 14 号公告的规定,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按照 以下公式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 ×进项构成比 例 × 100%

允许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存量留抵税额 ×进项构成比 例 × 100%

上述进项构成比例,为 2019 年 4 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 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含带有 “增值税专用发 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 票 ) 、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 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 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需要说明的是,无论是增量留抵退税还是存量留抵退

税,均采用同样的进项构成比例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

(二十) 纳税人按照 14 号公告规定申请一次性缴回全 部留抵退税款的,需要向税务机关提交什么资料?缴回的留 抵退税款,能否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答:纳税人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缴回已退还的全 部留抵退税款时,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缴 回留抵退税申请表》。纳税人在一次性缴回全部留抵退税款 后,可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相应调增期末留抵税额,


并可继续用于进项税额抵扣。

举例说明:某纳税人在 2019 年 4 月 1 日后,陆续获得 留抵退税 100 万元。 因纳税人想要选择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 政策,于 2022 年 4 月 3 日向税务机关申请缴回留抵退税款, 4 月 5 日, 留抵退税款 100 万元已全部缴回入库。该纳税人 在 4 月 10 日办理 2022 年 3 月 (税款所属期) 的增值税纳税 申报时,可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 二 ) (本期进 项税额明细) 》第 22 栏 “上期留抵税额退税”填写 “-100 万元”,将已缴回的 100 万元留抵退税款调增期末留抵税额, 并用于当期或以后期间继续抵扣。

( 二十一 ) 纳税人按规定缴回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 退、先征后返 ( 退) 税款的,什么时候可以申请办理留抵退 税?

答:纳税人在 2022 年 10 月 31 日前将已退还的增值税 即征即退、先征后返 (退) 税款一次性全部缴回后,即可在 规定的留抵退税申请期内申请办理留抵退税。

(二十二) 纳税人按规定缴回已退还的全部留抵退税款 的,什么时候可以申请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或先征后返( 退) 政策?

答:纳税人在 2022 年 10 月 31 日前将已退还的增值税 留抵退税款一次性全部缴回后,即可在缴回后的增值税纳税 申报期内按规定申请适用即征即退、先征后返 (退) 政策。


(二十三) 14 号公告规定的一次性申请缴回留抵退税或 即征即退,是否只能申请一次?

答:14 号公告规定,纳税人可以在 2022 年 10 月 31 日 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享 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 ( 退 ) 政策。纳税人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 (退) 政策 的,可以在 2022 年 10 月 31 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增值税 即征即退、先征后返 (退) 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留 抵退税。

上述规定中的一次性全部缴回,是指纳税人在 2022 年 10 月 31 日前缴回相关退税款的次数为一次。

(二十四) 纳税人申请办理存量留抵退税和增量留抵退 税从征管规定上看有什么区别吗?

答:14 号公告规定,除本公告补充的相关规定外,纳税 人办理留抵退税的其他事项,均继续按照 20 号公告的规定 执行,其中,纳税人办理存量留抵退税与办理增量留抵退税 的相关征管规定一致。

(二十五) 我公司是一家微型企业,符合今年新出台的 小微企业留抵退税政策,想要在 4 月纳税申报期同时申请退 还存量留抵税额和增量留抵税额。请问我公司在申请退税 时,需要就增量退税和存量退税分别提交退税申请表吗?

答:不需要。按照 14 号公告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微企


业可以自 2022 年 4 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 还增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自 2022 年 4 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 税额。 同时明确,纳税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同时申请增量留 抵退税和存量留抵退税。

需要说明的是,你公司如符合留抵退税相关条件,在 2022 年 4 月同时申请增量留抵退税和存量留抵退税时,只需 要填报一张《退 (抵)税申请表》。具体操作时,在《退 (抵) 税申请表》的 “申请退还项目”栏次同时勾选 “存量留抵税 额”和 “增量留抵税额”,并填报确认相关数据即可。

(二十六) 我公司是一家小微企业,去年享受了增量留 抵退税,今年新出台的留抵退税政策有加大对小微企业的退 税力度吗?和此前相比有什么变化?

答:14 号公告第一条规定,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 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 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 (含个体工商 户 ) ,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总的来说,在 2022 年,原适用先进制造业留抵退税政 策的小微企业,新增适用存量留抵税额全额退税的政策;其 他行业的小微企业,不需要满足“连续六个月 (按季纳税的, 连续两个季度) 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 抵税额不低于 50 万元”的条件,增量留抵税额的退税比例


自 60%提高至 100%,并新增适用存量留抵税额全额退税的政 策。

因此,如果你公司属于 14 号公告规定的小微企业并符 合相关留抵退税条件,可对照规定申请适用力度更大的小微 企业留抵退税政策。

(二十七) 我公司是一家小微企业,可以享受今年新出 台的留抵退税政策,如果想在 4 月份申请退税,请问申请时 间有什么具体要求吗?

答:根据 14 号公告规定,纳税人应在纳税申报期内, 完成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申请留抵退税。2022 年 4 月留抵 退税申请时间,延长至 4 月份最后一个工作日。

因此,如果你公司符合相关退税条件并计划在 2022 年 4 月份申请留抵退税,需要在 4 月份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先 完成当期的增值税纳税申报。在完成增值税纳税申报后至 2022 年 4 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均可以申请留抵退税。

(二十八) 我公司是 2020 年成立的小微企业,如果想 要享受新出台的增量留抵退税政策,请问如何计算允许退还 的增量留抵税额?

答:按照 14 号公告的规定,该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 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1.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 2019 年 3 月 31 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


2.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因你公司在 2019 年 3 月 31 日以后成立,2019 年 3 月的 期末留抵税额为 0。 因此,你公司的增量留抵税额为申请留 抵退税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在你公司按照 14 号公告的规 定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时,应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允许退还 的增量留抵税额: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 ×进项构成比 例 × 100%

(二十九) 我公司是一家建筑企业,2021 年末资产总额 为 4600 万元,2021 年增值税销售额为 6500 万元,是否可以 按照小微企业享受今年新出台的留抵退税政策?

答:按照 14 号公告的规定,适用小微企业留抵退税政 策的建筑业企业,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工信部 联企业〔2011〕300 号 ) 中的营业收入指标、资产总额指标 确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指标 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年末值确定;营业收入指标按照纳 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增值税销售额确定。建筑业中型企业的具 体标准是,营业收入 60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5000 万 元及以上;小型企业的具体标准是营业收入 300 万元及以上, 且资产总额 300 万元及以上。


从你公司相关指标数据看,虽然 2021 年增值税销售额 大于 6000 万元,但因 2021 年末资产总额未达到 5000 万元, 因此,你公司属于 14 号公告规定的小型企业,如果符合留 抵退税其他条件,可按规定适用小微企业相关留抵退税政 策。

( 三十 ) 我公司是一家餐饮企业,2021 年度营业收入 550 万元,是否可以按照小微企业享受今年新出台的留抵退 税政策?

答:按照 14 号公告的规定,适用小微企业留抵退税政 策的餐饮业企业,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工信部 联企业〔2011〕300 号 ) 中的营业收入指标确定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营业收入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 度增值税销售额确定。餐饮业的具体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增值税销售额 100 万元及以 上的为小型企业。

从你公司相关指标数据看,如果 2021 年增值税销售额 为 550 万元,你公司在 2022 年度属于 14 号公告规定的小型 企业,如果符合留抵退税其他条件,可按规定适用小微企业 相关留抵退税政策。

( 三十一 ) 我公司是一家从事职业技能培训的教育机 构,我们发现《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和《金融业企业划 型标准规定》中都没有 “教育”行业的划型标准,如何判断


我公司是否属于新出台留抵退税政策规定的小微企业呢?

答:按照 14 号公告的规定,对于《中小企业划型标准 规定》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 ) 和《金融业企业划 型标准规定》 (银发〔2015〕309 号 ) 所列行业以外的纳税 人,微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 (年) 100 万元以下 (不 含 100 万元) ;小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 (年) 2000 万 元以下 (不含 2000 万元) ; 中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 (年 ) 1 亿元以下 (不含 1 亿元 ) 。

“教育”行业不属于《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和《金 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列行业,因此,你公司应按照上 述标准确定是否属于 14 号公告规定的小微企业。

(三十二) 我公司是一家小额贷款公司,2021 年度末的 资产总额是 80 亿元,请问我公司可以按照小微企业享受今 年新出台的留抵退税政策吗?

答:按照 14 号公告的规定,适用小微企业留抵退税政 策的小额贷款公司,按照《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银 发〔2015〕309 号 ) 中的资产总额指标确定中型企业、小型 企业和微型企业。小额贷款公司的具体标准为,资产总额 200 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资产总额 50 亿元及以上的为小 型企业。

从你公司相关指标数据看,如果 2021 年度末的资产总 额为 80 亿元,你公司在 2022 年度属于 14 号公告规定的小


型企业,如果符合留抵退税其他条件,可按规定适用小微企 业相关留抵退税政策。

(三十三)我公司是一家有多项业务的集团企业,2021 年 7 月至 2022 年 6 月期间共取得增值税销售额 1000 万元,其 中:生产并销售机器设备销售额 300 万元,外购并批发办公 用品销售额 200 万元,租赁设备销售额 250 万元,提供文化 服务销售额 150 万元,提供建筑服务销售额 100 万元,期间 无其他销售收入,请问我公司能否享受制造业、批发零售业 等行业留抵退税政策?

答:按照 14 号公告和 21 号公告规定,所称制造业、批发 零售业等行业企业,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 “制 造业”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 生产和供应业”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生态保护和环 境治理业”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批发和零售业” “农、林、牧、渔业” “住宿和餐饮业” “居民服务、修理 和其他服务业” “教育” “卫生和社会工作” “文化、体育 和娱乐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 额的比重超过 50%的纳税人。上述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 请退税前连续 12 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申请退税前经营 期不满 12 个月但满 3 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 算确定。

你公司在 2021 年 7 月至 2022 年 6 月期间发生的制造业、


批发零售业等行业销售额占比为 65%[= ( 300+200+150 ) ÷ 1000 × 100%]。 因此,你公司可按规定适用制造业、批发零 售业等行业留抵退税政策。

(三十四) 我公司是一家生产服装的出口企业,能否申 请留抵退税?

答:按照 14 号公告的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 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先办理免抵退税。 免抵退税办理完毕后,仍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 退还留抵税额;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 退还留抵税额。

你公司可以在同一 申报期内,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 理留抵退税。需要说明的是,按照现行规定,你公司应先办 理免抵退税,待免抵退税办理完成后,仍符合留抵退税条件 的,再办理留抵退税。

(三十五 ) 我公司是一家软件企业,2019 年至 2021 年 共获得留抵退税 50 万元, 因企业已进入稳定运营期,近期 缴纳的增值税较多,可以申请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 政策吗?

答:按照 14 号公告的规定,纳税人自 2019 年 4 月 1 日 起已取得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 先征后返 ( 退 ) 政策。纳税人可以在 2022 年 10 月 31 日前


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享受 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 (退) 政策。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你公司在 2022 年 10 月 31 日前将 已获得的 50 万元留抵退税款一次性全部缴回后,可以按规 定申请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三十六) 我公司是一家 2020 年成立的资源综合利用 企业, 当年 3 月曾获得即征即退税款 10 万元,此后一直处 于进项留抵状态。 了解到今年国家出台了大规模留抵退税政 策,请问我公司能申请留抵退税吗?

答:按照 14 号公告的规定,纳税人自 2019 年 4 月 1 日 起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 (退) 政策的,不符合申请留抵 退税的条件。纳税人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 征即退、先征后返 ( 退 ) 政策的,可以在 2022 年 10 月 31

日前一次性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 (退) 税 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你公司在 2022 年 10 月 31 日前将 已获得的 10 万元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一次性全部缴回后, 可以按规定申请留抵退税。

(三十七) 我公司是一家小型企业,符合国家出台的小 微企业留抵退税政策条件,请问能同时办理增量留抵退税和 存量留抵退税吗?

答:按照 14 号公告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可以


自 2022 年 4 月纳税申报期起申请增量留抵退税; 自 2022 年 5 月纳税申报期起申请存量留抵退税。

因此,如果你公司属于 14 号公告规定的小型企业,可 以结合自身情况,按照上述规定自主选择申请增量留抵退税 和存量留抵退税的时间。 比如,可以在 4 月份先申请增量留 抵退税,5 月份再申请存量留抵退税;也可以选择在 5 月份 同时申请增量留抵退税和存量留抵退税。

(三十八) 我公司不属于 14 号公告和 21 号公告规定的 小微企业、制造业等行业和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如果我 公司打算在 7 月份申请退税,请问能否适用延长留抵退税申 请时间的规定?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 2022 年 7 月份增值 税留抵退税申请时间的公告》 ( 2022 年第 15 号 ) 的规定, 2022 年 7 月留抵退税申请时间,延长至 7 月份月最后一个工 作 日。

所有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纳税人 (不限于新扩围的批发 零售业等七个行业的纳税人) ,如果计划在 7 月份申请退税, 均可以在 7 月最后一个工作日之前,提交《退 (抵) 税申请 表》进行申请。7 月以后还可以在纳税申报期内按规定继续 申请留抵退税。

(三十九) 我公司属于财税 2022 年 14 号公告规定的制 造业中型企业,是否只能在 2022 年 5 月纳税申报期内申请


存量留抵退税?

答:按照 17 号公告的规定,提前退还中型企业存量留 抵税额,将 14 号公告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的 “符合条件的制 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 2022 年 7 月纳税申报期起向 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调整为 “符合 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 2022 年 5 月纳税申 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因此,你公司如果为制造业中型企业, 同时符合 14 号 公告规定的退税条件,可以自 2022 年 5 月纳税申报期起向 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需要说明的 是,如果你公司未在 2022 年 5 月纳税申报期申请退税,也 可以在此后的纳税申报期按规定申请退税。

( 四十) 2022 年 4 月至 7 月的留抵退税申请时间,延长 至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请问退税审核时间是否有变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 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 2022 年第 4 号 ) 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办理留抵退税的其他事项,按照《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 告》 ( 2019 年第 20 号 ) 的规定执行。

因此,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留抵退税申请,且符合 留抵退税相关条件的,税务机关应自受理留抵退税申请之日 起 10 个工作日 内完成退税审核,并向纳税人出具准予留抵


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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