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液制品进口和国产如何区分简易增收
编号:2021060209325624450
留言情况
留言时间:2021-05-20
留言内容:
我是医药公司,之前采购销售国产血液制品时申请了3%的简易增收税率,现在又采购了进口的血液制品是13%的税率,我们该如何和地方税务局沟通才可以把进口的血液制品发票抵扣? 我了解到省内乃至国内其它地区的医药公司都是根据采购税率不用来分开申报的,进的3%的销也是3%,进的13%销也是13%。 我们这的税务专管不知道能否如此办。
处理状态:已处理
处理情况
答复时间:2021-05-21
答复内容:
<table height=546 style=border-collapse:collapse; width:577px width=577> <colgroup> <col style=width:432.75pt width=577 /> </colgroup> <tbody> <tr> <td class=et3 style=border-bottom:1px solid #000000; height:546px; width:577px; padding-top:1px; padding-left:1px; padding-right:1px; vertical-align:bottom; border-top:1px solid #000000; border-right:1px solid #000000; border-left:1px solid #000000 x:str=><span style=font-size:15px><span style=color:#000000><span style=font-weight:400><span style=font-style:normal><span style=text-decoration:none><span style=font-family:等线>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应非临床用血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456号)第二条规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可以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但不得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以按照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的办法依照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规定,第三条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件1……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二、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因此,根据文件规定及您所提供的信息,您公司兼营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如您公司销售国产血液制品时选择了简易计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进口的血液制品选择一般计税,不在上述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范围内的,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具体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span></span></span></span></span></span></td> </tr> </tbody> </table>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