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网上留言_关于小额零星业务适用问题

河南税务
2022-09-21
来源:河南税务

关于小额零星业务适用问题

编号:2022092615563925013

留言情况

留言时间:2022-09-21

留言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可以使用收款收据的“个人”, 这个“个人”是否包含了个体工商户?

处理状态:已处理


处理情况

答复时间:2022-09-22

答复内容: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hellip;&hellip; 第五条   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hellip;&hellip;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二、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可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中,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仅指自然人。具体涉税事宜您也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缴费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阅读10
分享
下一篇:这是最后一篇
上一篇:这是第一篇
写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