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热点问答_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是否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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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14
来源:河北省税务局

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是否免征增值税?

发布时间:2022-07-14 11:19

来源:河北省税务局

留言时间:2022年7月12日 答复时间:2022年7月14日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第三条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在本公告发布之前已征收入库的按上述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或者办理税款退库。已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办理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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