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问题(2016年第6期)-大连

2023-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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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问题(2016年第6期)-大连

来源: 作者:时间:2016/06/01  

 营改增热点问题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6号文件规定,其他个人采取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可以平均分摊租金,判断是否满足小微企业免税政策。而且税总纳便函〔2016〕71号文中也提到预收款应在收到的当期一次性申报,但实际上这部分收入是以后若干期的分期收入。那么小规模企业将房屋租赁给其他单位,是否也可以按上述规定平均分摊租金享受小微企业政策?

答:可以。

2.从政府取得一块土地使用权,因无力开发,现在把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另一企业,企业可以减除当时从政府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金额,按照差额征收增值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3.没有派遣资质的劳务代理公司,小规模纳税人,有代理支付的保险费等费用,是否可以享受差额征收增值税?

答:没有劳务派遣资质的单位应按简易方法3%计税,不得抵扣进项,不享受差额征税。

4.在旅行社买飞机票发生的退票费,旅行社是需要单独给我们开具增值税发票吗?他们现在只给我们一个盖有他们退费印章的收据。

答:旅行社应该开具增值税发票给购票方。

5.给外籍员工个人租公寓,所得税上不属于职工福利的范围,增值税上租金是否可以抵扣?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规定,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因此,给外籍员工个人租公寓的租金属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不可抵扣。

6.支付给银行的电汇、支票等相关手续费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规定,贷款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因此,取得相应的扣税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和贷款服务无关的手续费可以进项税额抵扣。

7.个人出租房屋可以适用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季度销售额不超9万免征增值税的政策吗?

答:可以。

8.建筑企业异地预缴税款后发票应该如何开具?是在当地代开,自开,还是汇总由总公司开具?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八条与第九条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异地建筑服务,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预缴,在机构所在地进行纳税申报,并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对于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在大连地区跨区也按文件执行,算提供异地建筑服务。

9.电梯保养一般纳税人的税率是多少:是按照建筑服务里面的修缮服务税率11%,还是按6%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四)款“建筑服务”第3小点的规定,修缮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者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因此,按照电梯保养应按照“建筑服务--修缮服务”缴税,一般纳税人适用11%税率。

10.建筑安装、销售不动产、出租不动产等差额扣除都需要在项目所在地预缴税款,回到注册地申报,申报的时可扣除已在项目所在地预缴的税款,应该如何填写申报表?

答:应该填写《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

《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需要将建筑服务、销售不动产、出租不动产已预缴的税款分别填写在第3行“建筑服务预征缴纳税款”、第4行“销售不动产预征缴纳税款”、第5行“出租不动产预征缴纳税款”中;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上述已预缴税款体现在第28行“分次预缴税款”中,根据报表逻辑关系计算,不会形成重复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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