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热点问题之三-大连

2023-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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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热点问题之三-大连

来源: 作者:时间:2016/06/06  


1.旅游业,小规模纳税人,以前地税是按照差额后的金额看符不符小微企业,但是现在国税,让我们按照差额前的金额判断小微企业,提高了我们的税负。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三、按照现行规定,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前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

2.我们是培训学校,有外聘的老师,不和我们签合同,我们每个季度给他们结一次培训费。以前在地税,去交税的时候都是按期,不超过2万免税,然后代开发票。现在营改增了,我们到国税替个人预缴税款,申请代开的时候,窗口说个人需要按次纳税,每次超过500就要全额纳税,在国税,规定是按期或者按次纳税,那么个人代开究竟是按期还是按次?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个人发生应税行为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增值税起征点不适用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第五十条 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起征点的调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未达到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免征增值税。2017年12月31日前,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3.从政府取得一块土地使用权,因无力开发,现在把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另一企业,企业可以减除当时从政府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金额,按照差额征税么?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三、其他政策 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6号文件规定,其他个人采取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可以平均分摊租金,判断是否满足小微企业免税政策。而且税总纳便函[2016]71号文中也提到了,虽然预收款应在收到的当期一次性申报,但实际上这部分收入是以后若干期的分期收入。那么请问,小规模企业将房屋租赁给其他单位,是否也可以平均分摊租金享受小微企业政策?

答:可以。

5.2011年137号文件免税蔬菜中有芸豆,但是我企业是将芸豆机器分离,将芸豆皮销售给饲料厂做饲料,是否也免税?

答:不免税,一般纳税人按照13%税率征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3%征收率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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