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作者:时间:2016/05/12
1.贷款的利息进项税不得抵扣,那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物业公司业务范围是不动产租赁和餐饮服务,租赁是否可以享受简易计税,餐饮按照一般纳税人计税呢?
答: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二(九),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3%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你公司的不动产租赁服务可以按照上述规定选择简易计税办法。
餐饮属于生活服务—餐饮住宿服务,按6%税率缴纳增值税。你公司的不动产租赁服务可按上述规定选择简易计税办法,餐饮服务应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3.房地产开发企业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取得时间是2016年5月1日之后,施工许可证上注明的开工日期是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这个项目可以算做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纳税人查过以前的施工许可证,发证日期在注明的开工日期之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七)建筑服务规定,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4.营改增餐饮企业,大连有一个总公司,三个分公司,以前交营业税的时候汇总缴纳,现在营改增可以申请吗?申请需要达到什么标准?(分公司都是非独立核算,也没有法人,会计处理和发票如果不让汇总,管理上都会非常麻烦。)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46条(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5.个人提供建安业安装服务 如何代开发票?可以代开专票吗?
答:可以到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专票。
6.支付银行电汇、支票等手续费可以抵扣吗?(文件中只强调贷款方面的手续费不可以抵扣)
答:取得相应的扣税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和贷款服务无关的手续费可以进项抵扣
7.给外籍员工个人租公寓,所得税上不属于职工福利的范围,增值税上租金是否可以抵扣?
答:给外籍员工个人租公寓的租金属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不可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