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业务-广州

2023-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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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业务-广州

日期:2016-06-30 来源: 作者:货物和劳务税处

一、对于外出经营时间超过180天的合同是否予以办理外出经营证明?外出经营证明是否严格执行“一地一证”原则?

对于外出经营时间超过180天的合同给予开具《外管证》,由于目前系统中的设定有效期为180天,因此《外管证》的有效期限按照最长的180天进行设置。如果纳税人实际外出经营超过180天,需要在经营地进行核销报验后,再回注册地税务机关办理《外管证》延期。

税务机关开具《外管证》按照便利纳税人的原则,如果一个行政区涉及多份项目合同,可合并开具一个《外管证》,也可开具多个《外管证》;如果一份项目合同跨不同行政区,如果纳税人能够按照经营发生地划分合同金额的,可分别按照经营地开具多份《外管证》,如不能划分的,则按照项目主体发生地开具一份《外管证》。

二、对于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外管证》选错行政区域,导致经营地税务机关无法找出系统中的外出经营信息而进行报验登记时,怎么操作?

各个区通过设立登记业务(同城通办)权限(说明:该权限可由区局超级用户配置到相应岗位)进行操作,对错误划分行政区划的《外管证》信息可实现报验登记。若发现报验登记有误,且未发生任何涉税业务,可使用【作废外埠纳税人报验登记信息】模块,作废报验登记信息,再由正确的经营地税务机关进行重新登记。

三、外地企业到广州市提供建筑服务,与发包方就一个建筑项目签订一份合同,但服务地点跨了两个区,由于是同一项业务,纳税人只能开具一张《外管证》,请问一张《外管证》是否可以在两个区报验登记?  

纳税人能够对该项目按照区域进行划分收入,并分区域分别取得《外管证》的,在各区分别进行报验登记;如纳税人无法划分收入或者无法分别取得《外管证》的,则选择在项目主体经营地进行报验登记。

四、我局对于市内跨区经营的纳税人开通免上门报验登记服务,经营地税务机关需要如何操作?

经营地税务机关每日通过税收证明业务(同城通办)权限(说明:该权限可由区局超级用户配置到相应岗位),进入【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开具信息查询[(通用查询(通用同城通办)]】模块,查询“报验标志”为“否”的清单,进一步筛选出“税务登记地”为广州市,且“外出经营地行政区划”为本区的纳税人清单;由设立登记业务岗进入【外埠纳税人报验登记】模块对清单中外出经营地为本区的纳税人进行报验登记操作,并将报验信息推送给地税机关。

五、外出经营报验登记户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经营地税务机关是不是应该为报验户代开发票?

根据2016年16号和17号公告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出租不动产,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或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因此,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外出经营提供建筑服务、异地出租不动产的业务,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经营地或不动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票;其他情形应要求纳税人回机构所在地开具发票。其中,对于市内跨区的报验登记户可引导其使用固定户申请代开发票的网上预受理功能,以缩短前台的办理时间。

六、市内跨区报验登记户预缴税款是否能够通过ETS进行扣款?

可以。如纳税人确认其报验户与主体企业使用同一账户缴纳税款,请报验户持主体企业的纸质协议书和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前台办理,前台按进行“三方协议”录入和二次录入。具体操作见《2016年营改增工作指引(十五)——报验户使用Ets缴税操作说明》。

七、纳税人持原地税机关开具的《外管证》上门预缴税款或者核销报验登记时,金三系统提示没有查询到相关信息,在报验登记模块也无法查询该纳税人外出经营信息,应该怎么处理?

按照《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税收征管衔接工作有关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8号),“试点纳税人所持有地税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2016年5月1日后在国税机关继续延用,有效期统一延长至2016年10月27日,试点纳税人可持该《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在国税机关办理相关的涉税业务。”因此,对于该类情况需要通过营改增迁移平台进行查询,是否属于外出经营信息未迁移的情况,如果在迁移平台能够找到相关信息,请通过广东征管微信群或运维提请省局进行补迁移。如果查询不到该户信息,根据纳税人提供的《外管证》信息补充进行报验登记,再进行相关预缴税款、外出经营活动申报和核销报验登记等操作。

说明:(1)对于省内外出经营的纳税人由于系统不能自动带出《外管证》信息而无法进行报验登记的情况,可在“纳税人识别号”录入其他号码,手工录入《外管证》信息进行报验登记,再通过【修改外埠纳税人报验登记信息】更正纳税人识别号操作。

2)对于纳税人已经在地税机关完成预缴税款的,根据纳税人提供的完税证明等资料填写申报数据。

八、部分《外管证》上识别号为地税识别号或是旧识别号,而预缴、代开时只能用新识别号,如何处理?

对于报验登记户的信息可通过【修改外埠纳税人报验登记信息】更正为新的纳税人识别号(社会信用代码)。

九、报验登记户一经分配分局后就无法调整分局科所,一旦错分就要报运维或者作废重新登记,很难避免错分情况,能否支持局内调整分局科所?

这种情况目前暂只能报运维进行修改;如果没有发生涉税业务的,可使用【作废外埠纳税人报验登记信息】模块,作废该报验登记重新登记一次。

十、纳税人从事建筑工程服务,注册地为外省,外出经营项目在我区,目前金三无该纳税人外出经营证明信息。据纳税人所述,该外出经营项目未曾办理外出经营证明,一直可以在地税局代开。请问无外出经营证明的情况下,能否代开增值税发票,如何操作?

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如果不能提供《外管证》的,对在经营地开展的经营活动按照临时税务登记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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