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热点难点问题专题6月22日-宁夏

2023-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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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热点难点问题专题6月22日-宁夏

2016-06-23 17:48

1.企业承租不动产,预付一年租金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通过后,进项税额能否一次性抵扣,还是分摊到各月平均抵扣?

答:认证通过后,可以按照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一次性抵扣。

2. 建筑的总包方在营改增前取得的建筑分包营业税发票,营改增后能否作为差额扣除的凭证?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的规定,试点纳税人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分包款的扣除凭证。

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附件2规定,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因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时抵减,应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

因此,试点纳税人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分包款的扣除凭证。

3.境内试点纳税人向境内单位提供的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游行动产租赁服务,是否可以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可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第二条规定,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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