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发生应税行为,在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营改增试点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如何申请退还?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营改增试点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
二、试点纳税人在地税享受差额征收营业税政策,允许扣除项目金额尚有未扣除完的金额,请问如何处理?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2的规定,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因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截至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时抵减,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支付的土地价款,未取得政府部门开具的土地价款票据,能否从当期的销售额中扣除?
答:不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六条规定,扣除土地价款,应当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