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上午好。近日某媒体报道,营改增后银行代收费开具发票问题不够明确。对此,总局营改增督促落实领导小组进行了专题研究,提出以下意见:
银行代委托方收取水费、电费、燃气费、通信费、有线电视费、ETC 通行费等项费用,付款人需要发票的,各省国税局可根据当地营改增前的具体发票开具方式,确定本省的银行代收费开票方式:
1.银行开具银行代收费业务发票或通用机打发票。
2.委托方自行开具发票。
3.银行以委托方名义为纳税人开具普通发票。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
1.所有发票必须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发票。
2.纳税人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必须由委托方自行开具,如委托方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可由主管国税机关代开专用发票。对于上述意见,总局不再发文,请各省国税局按照此原则提出本省的具体开票方案,并要保证在本周内落实到位,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及时解决实施中出现的问题,保障此项工作平稳顺利实施。这个意见只是暂时的过渡方案,下一步总局将研究规范统一的工作方案,原则是使用升级版开具规范的增值税发票。具体方案总局正在调研之中,也请各省国税局在组织实施好上述意见的同时,做好调研,研究完善规范统一的意见,报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