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件标题:车辆购置税的纳税地点是如何规定的?
办件编号:NSZX2022070700001
留言时间:2022-07-07
内容:车辆购置税的纳税地点是如何规定的?
附件:无附件
办件状态:已办结
答复内容:
山西省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九号)规定:“第十一条 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应当向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购置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的应税车辆的,应当向纳税人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6号)规定:“三、 购置应税车辆的纳税人,应当到下列地点申报纳税: (一)需要办理车辆登记的,向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的,单位纳税人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个人纳税人向其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山西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
答复时间:2022-0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