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关于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布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6号【成文日期】 2022-09-21【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计税毛利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规定,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现就全市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公告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
(一)开发项目位于绍兴市城区的,计税毛利率为10%。
(二)开发项目位于各县(市)的,计税毛利率为10%。
属于政府相关部门审批建设的小微企业园开发项目的,计税毛利率为5%。
(三)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计税毛利率为3%。
二、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
2022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