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66网上留言_浙江_预付卡视同销售?个税?

浙江
2022-09-27
来源:12366网上留言

预付卡视同销售?个税?

网 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9638f448f0334cc0883a8e79c864967d

问题名称:

预付卡视同销售?个税?

留言时间:2022-09-22

纳税人归属地:浙江

问题内容:你好,我想问一下公司购买的预付卡准备送人的,需要视同销售吗,需要代扣代缴个税吗?

附 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浙江省

答复时间:2022-09-27

答复内容:

浙江12366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规定:
三、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前款所称礼品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三条规定计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规定:
一、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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