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66网上留言_浙江_关于在建工程转固形成的固定资产设备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金额

浙江
2022-12-16
来源:12366网上留言

关于在建工程转固形成的固定资产设备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金额

网 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94ee98f5d15443e1b700da12945585a3

问题名称:

关于在建工程转固形成的固定资产设备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金额

留言时间:2022-12-09

纳税人归属地:浙江

问题内容:我司是高新技术企业,第四季度采购了一台MVR蒸发器(分期付款,10月到货),但是设备需要进行安装及搭建设备平台,发生了较多安装费及钢材等五金配件的费用,12月份进行调试,预计22年12月或者23年1月验收,请问如果享受优惠是根据设备的采购合同金额还是根据转固形成固定资产的金额来算呢?另外这个属于自建设备么,是根据设备到货时间还是验收转固时间来确认是否可以享受优惠呢?

附 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浙江省

答复时间:2022-12-16

答复内容:

浙江12366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28号)规定:
一、高新技术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
  凡在2022年第四季度内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均可适用该项政策。企业选择适用该项政策当年不足扣除的,可结转至以后年度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上述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所称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和管理办法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执行。
  企业享受该项政策的税收征管事项按现行征管规定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规定:
(二)固定资产购进时点按以下原则确认: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阅读1
分享
下一篇:这是最后一篇
上一篇:这是第一篇
写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