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职工取得2017年3月印制的定额发票,在2019年12月进行报销,定额发票上未注明有效期,是否可以正常报销,依法抵扣所得税。

12366纳税服务处
2019-12-23
来源:湖北省税务局留言咨询平台

公司职工取得2017年3月印制的定额发票,在2019年12月进行报销,定额发票上未注明有效期,是否可以正常报销,依法抵扣所得税。

咨询人:汪赟

咨询时间:2019-12-20

回复单位:12366纳税服务处

回复时间:2019-12-23

答: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湖北省旧版定额发票不能再用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的发票监制章和通用普通发票式样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7号)文件第二条规定,自2018年7月16日起,湖北省启用新的发票监制章和通用普通发票式样。

发票监制章形状为椭圆型,上环刻制“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字样,中间刻制“国家税务总局”字样,下环刻制“湖北省税务局”字样。新的发票监制章和通用普通发票式样见附件。

第三条规定,原湖北省国家税务局监制的普通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欢迎您再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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