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退人员的工资薪金及社保支出是否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内退人员的工资薪金是否可以作为计算职工薪酬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税前扣除基数?湖北是否有明确的政策?
咨询人:张女士
咨询时间:2020-08-30
回复单位:12366纳税服务处
回复时间:2020-09-11
答: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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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转办,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文件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合理工资薪金”的补充规定,“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企业出于减员增效考虑,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等管理机构制定了包括内退人员在内的企业工资薪金制度,并按照制度实际发放、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符合国税函〔2009〕3号规定的五条原则的内退人员工资薪金可以在税前扣除,可以作为计算职工薪酬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税前扣除基数。如不满足国税函〔2009〕3号规定五条原则的,不得在税前扣除,不得作为相关费用的扣除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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