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问】”终止”劳动合同,取得补偿金缴个税计算是否正确?案例 2019年10月,任职于A公司的小张与单位劳动合同到期,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A公司给予小张一次性补偿金人民币24万元,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6396元,则小张应就该项一次性补偿收入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A公司就该补偿金计算个人所得税的情况为: 一次性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66396×3=199188(元),免征个人所得税; 超过3倍数额部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240000-66396×3=40812(元)。 按照综合所得税率表:税率10%,速算扣除数2520; 应缴个人所得税:40812×10%-2520=1561.20(元)。 A公司就该笔补偿金个人所得税计算正确吗?
咨询人:冰冰
咨询时间:2020-09-02
回复单位:12366纳税服务处
回复时间:2020-09-03
答: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文件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关于解除劳动关系、提前退休、内部退养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政策。(一)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第九条规定,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据此,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内容,是建立在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基础上的。也就是说,只有符合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解除劳动关系情形的,才可以适用本通知规定执行。因此,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聘所发放的补偿金不属于财税〔2018〕164号文规定的解除合同的一次性补偿金,应在发放当月合并工资薪金计税。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portal/)——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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