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无产权车位应该不应该缴纳印花税的二种观点:1、销售无产权的车位,由于不需要到政府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不缴纳印花税。2、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无产权房屋,印花税按什么税目缴纳比较合理?由于无产权房屋也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一种商品,一旦销售后,就和销售其他商品一样,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买方,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房屋实施有效控制;而购买方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该房屋的权利,这实质上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无产权房屋按“购销合同”税目缴纳印花税比较合理。这个又争议了,你该赞同哪个观点哪,有依据吗?
咨询人:欣
咨询时间:2021-01-10
回复单位:12366纳税服务处
回复时间:2021-01-11
答: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88年第11号)文件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财产租赁合同,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立合同人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
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1991〕155号)文件规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文件第二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对凭证不能确定是否应当纳税的,应及时携带凭证,到当地税务机关鉴别。
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对凭证的性质发生争议的,应检附该凭证报请上一级税务机关核定。
第二,根据《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车位租售”专项税收风险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地税函〔2016〕109号)文件第一条第一款规定,风险事项分析。(一)风险特征描述。房地产企业销售的车位,分为可办理产权证的车库和不能办理产权证的车位(比如人防工程)。营改增之前,房地产企业销售可办理产权证的车库,应以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销售不能办理产权证的车位,应该按照房产出租征收营业税及附加、房产税、印花税等。(特别提醒:自2016年5月1日起,营业税全面改征增值税。)
第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互联网站纳税咨询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办发〔2007〕41号)文件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税务总局互联网站纳税咨询是指利用税务总局互联网站纳税咨询功能,及时解决纳税人在纳税过程中遇到的税收政策和办税程序方面的问题,帮助纳税人掌握基本税收知识,了解最新税收政策,熟悉办税程序。税务总局互联网站纳税咨询不提供纳税策划,不受理或代转各类申报、审批、备案等具体行政事项,不提供各类社会性考试辅导,不进行学术研究和税收改革探讨。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7年03月28日)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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