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您好!请问下:开发产品进行装修后(含设计,硬装及软装)作为样板房使用,如果后面折价销售给客户(补充协议说明)针对收回的这部分价款是否按百分之9缴纳增值税?设计及软装入费用,硬装入成本吗?

12366纳税服务处
2022-08-15
来源:湖北省税务局留言咨询平台

老师您好!请问下:开发产品进行装修后(含设计,硬装及软装)作为样板房使用,如果后面折价销售给客户(补充协议说明)针对收回的这部分价款是否按百分之9缴纳增值税?设计及软装入费用,硬装入成本吗?

咨询人:CNAmy(

咨询时间:2022-08-15

回复单位:12366纳税服务处

回复时间:2022-08-15

答: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自2019年4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增值税税率为9%。

第一,关于会计账务处理问题,建议您按照现行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额。

第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文件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欢迎您再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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