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单位代理的某政府采购项目,中标通知书发出后2个月,我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同时收到举报, 中标单位在投标期间被所在社保中心稽查处罚(有处罚文件),处罚理由是未按实发工资给员工缴纳社保及个别员工未缴

[国库司]
2022-06-02
来源:财政部咨询反馈

我单位代理的某政府采购项目,中标通知书发出后2个月,我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同时收到举报, 中标单位在投标期间被所在社保中心稽查处罚(有处罚文件),处罚理由是未按实发工资给员工缴纳社保及个别员工未缴纳社保 。中标人在其投标文件中按招标文件要求,承诺了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缴纳记录和税收,请问这种情况能否算作是承诺不实,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留言编号:3105835-jsFd

答复单位:[国库司]

回复时间:[ 2022-06-02 ]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保的良好记录,是否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需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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