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问取得的退税款,在现金流量表是放在收到的税费返还,还是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谢谢
留言编号:6121848-fbTX
答复单位:[会计司]
回复时间:[ 2022-07-04 ]
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财政部会计司网站发布的现金流量表准则相关实施问答和小企业会计准则相关实施问答已答复此问题,即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等规定收到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相关现金流量,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财会〔2006〕3号)有关规定进行列示,企业收到留抵退税款项产生的现金流量,属于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应将收到的留抵退税款项有关现金流量在“收到的税费返还”项目列示;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等规定收到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相关现金流量,应当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规定进行列示,企业收到留抵退税款项产生的现金流量,属于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应将收到的留抵退税款项有关现金流量在“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列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