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是河南新乡一家企业。我公司为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的一名科研经费博士支付了5万元助研费,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开具了《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电子)》,但是企业无法作为报销记账凭证。请问:1.企业能否使用这个票据作为报销记账凭证,是否有相关文件规定?2.若企业不能使用该票据作为报销记账凭证,是否可以申请撤销,改用其他方式支付?
留言编号:8782-3581945
答复单位:[综合司]
回复时间:[2020-11-06]
您好,根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的规定,财政票据是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您提到的某企业向博士支付助研费,如助研费是服务性收费,不属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范畴,应使用税务发票。感谢您对票据监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