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一个实践中的政策把握问题: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为正常履行政府购买服务具体事项,需要一些与之相关的辅助条件(如与该服务相关的办公现场人员日常管理、网络费用代付等),为此与公益一类事业事业单位签订了委托服务协议,能就此否认定其违反“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这个规定呢?有疑惑,望获解答
留言编号:9623-3575867
答复单位:[综合司]
回复时间:[2020-11-06]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不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这一政策规定的主要考虑是,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不能从事市场经营活动。因此,上述问题需要举出具体事例才能加以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