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在京召开会议会议费标准偏低,目前召开15人的专家研讨会,因内部没有会场,故使用酒店会场,会场4300元/天(含投影),共支出6150元。报销时财务告知因未发生住宿费,只能按照210元/人/天报销。以此标准会场费用尚无法支付,难道要参会人员中午回单位吃完饭再返回会场吗?希望告知未发生住宿的会议是否只能按照210元/人/天(550元标准中减掉住宿费340元)报销吗?如果是,希望贵司充分调研北京市会场、用餐的平均水平,适当修改标准。
留言编号:0595-3625788
答复单位:[行政政法司]
回复时间:[2021-02-02]
《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214号)明确,“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综合定额标准是会议费开支的上限。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办会单位应当在综合定额标准内据实结算会议费用。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们将积极研究现行会议费标准的适用性,建议您在标准限额内选择合适的会议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