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三条规定了构成关联方的原则性规定,第四条列举了10种构成关联方的举起情形。但第三条中规定的“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在第四条中没

[会计司]
2021-03-15
来源:财政部咨询反馈

1、《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三条规定了构成关联方的原则性规定,第四条列举了10种构成关联方的举起情形。但第三条中规定的“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在第四条中没有对应的列举,同时第四条中也没有类似“其他构成关联方的情形”的兜底条款规定。请教一下:认定是否构成关联方,是不是就严格按照第四条的10种情形执行即可?还是还需要考虑第三条的原则性规定?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共同影响或重大影响;或者,两方或两方以上,有的受同一方控制,有的受该同一方的重大影响或者共同控制,这样的两方或两方以上,是否构成关联方呢?

2、第六条规定“仅仅同受国家控制而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的企业,不构成关联方。”这里的“受国家控制”该如何理解呢?一般来说,受国家控制,多为国有企业。但国有企业也有多层级的管理关系,在认定时,是否受管理层级影响?比如:国资委管理的央企,各央企下又有很多各自的子公司、孙公司。那么,这些子公司、孙公司之间,是否都可以穿透认为,同受国家控制?因为这些孙公司、子公司最终的都受国资委管理和控制。再比如:中石油、国家电网都是国资委管理控制,中石油某省子公司,与国家电网某省的子公司,两者之间是否属于这里的同受国家控制情形呢?

留言编号:8164-3658173

答复单位:[会计司]

回复时间:[2021-03-15]

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1.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13号》(财会〔2019〕21号),除第36号准则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外,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重大影响的,不构成关联方。
2.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财会〔2006〕3号)第六条相关规定,仅仅同受国家控制而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的企业,不构成关联方。如果将同受国家控制的企业之间视为关联方,在不存在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时,则所有的国有企业由于其拥有共同的所有者而都成为关联方,这就扩大了关联方的范围,混淆了关联方及其交易的本质特征。

阅读6
分享
下一篇:这是最后一篇
上一篇:这是第一篇
写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