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组成联合体的各成员要注明各自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现有两家公司组成联合体参加政府招投标,联合体协议内容注明的各成员承担责任及义务都超出自己的经营范围,实际是两家承担的责任义务写反了!!有人质疑他们联合体协议不响应招标文件规定,联合体协议内容与投标文件提供的资质及加分项目文件内容不符合,要求废标?这个该怎么评判?
留言编号:2681-3673563
答复单位:[国库司]
回复时间:[2021-03-31]
留言所述相关问题,需结合项目的实际情况和相关证据材料进行综合判断,建议向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反映。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