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葫芦岛市税务局关于稽查案件承接事项的公告_2018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葫芦岛市税务局
2018-12-04
来源:辽宁省税务局网站

国家税务总局葫芦岛市税务局关于稽查案件承接事项的公告

2018年第7号 全文有效

索引号:11211400MB15075169/2018-04705

发文机关:国家税务总局葫芦岛市税务局

发文字号:2018年第7号

主题分类:政策法规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发文时间:2018-12-04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工作部署,国家税务总局葫芦岛市税务局组建了国家税务总局葫芦岛市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葫芦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以下简称“第一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葫芦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以下简称“第二稽查局”)。为更好地服务纳税人并依法履行职责,确保税务机构改革后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将挂牌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稽查局承接原葫芦岛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原葫芦岛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的工作职责。

第一稽查局负责所辖区域内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违法案件的查处以及查办案件的执行工作,承接原葫芦岛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原绥中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立案检查的未结案件及原葫芦岛市国家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立案检查的部分未结案件,以及上述单位自2018年7月5日以来以国家税务总局葫芦岛市税务局稽查局名称立案检查的未结案件,按照原检查范围继续办理,与原检查范围所列税种直接相关的税费一并处理。

第二稽查局负责所辖区域内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违法案件的查处以及查办案件的执行工作,承接原葫芦岛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原兴城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原建昌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立案检查的未结案件及原葫芦岛市国家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立案检查的部分未结案件,以及上述单位自2018年7月5日以来以国家税务总局葫芦岛市税务局稽查局名称立案检查的未结案件,按照原检查范围继续办理,与原检查范围所列税种直接相关的税费一并处理。

本公告自2018年9月30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葫芦岛市税务局

2018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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