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发布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范围的公告_2021年第3号

辽宁省税务局
2021-07-30
来源:辽宁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发布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范围的公告

2021年第3号 全文有效

索引号:11210000001099719Y/2021-05163

发文机关: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发文字号:2021年第3号

主题分类:政策文件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发文时间:2021-07-30

根据《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公布,第51号令修改)规定,现将辽宁省税务系统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范围公告如下:

一、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具体标准(按拟罚款金额)如下: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为1000万元以上;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鞍山市税务局为500万元以上,两局所属县(区)税务局为10万元以上;国家税务总局抚顺市、本溪市、丹东市、锦州市、营口市、阜新市、辽阳市、铁岭市、朝阳市、盘锦市、葫芦岛市税务局为300万元以上,以上11个市税务局所属县(区)税务局为10万元以上;国家税务总局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税务局为50万元以上。以上金额均含本数。

二、根据《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督办的案件。

三、应监察、司法机关要求出具认定意见的案件。

四、拟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案件。

五、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审理的案件。

六、其他需要审理委员会审理的案件。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不属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范围:公安机关已就税收违法行为立案的;公安机关尚未就税收违法行为立案,但被查对象为走逃(失联)企业,并且涉嫌犯罪的;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公告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明确省局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具体标准的通知》(辽税函〔2018〕10号)、《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市局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具体标准的通知》(辽税函〔2018〕1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县(区)局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具体标准的通知》(辽税函〔2018〕19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2021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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