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2006年第60号公告--中国对原产于利比里亚的进口货物恢复适用最惠国关税税率
发文字号: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60号
发文单位:海关总署
效力范围:有效法规
发文时间:2006-10-27
自2003年10月11日起,中国与利比里亚共和国恢复大使级外交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利比里亚共和国政府贸易协定》,经商商务部,自上述时间起,中国对原产于利比里亚的进口货物恢复适用最惠国关税税率。此前已征收税款准予按本公告规定予以调整。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