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终止代征印花税有关事宜的公告_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489号

国家税务总局
2022-06-23
来源:内蒙古政策法规库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终止代征印花税有关事宜的公告

发文字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489号

发文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

效力范围:有效法规

发文时间:2022-06-23

根据2022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现就终止代征印花税业务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征收范围不包括“权利、许可证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将自2022年7月1日起终止印花税代征业务。

  二、为更好地维护权利人的权益,对多缴、错缴、重缴且未满三年的印花税,请相关权利人于2022年12月1日(含)前,提交意见陈述书(关于费用)办理代征印花税退还业务。12月1日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分批为权利人办理代征印花税退还业务。

  特此公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2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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